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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信息来源:外资处

各区(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青岛市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市、功能区)实际认真落实,推动有效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附件:青岛市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青岛市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稳外资力度,推动全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关于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青岛市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青政发〔20234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同时符合(一)(二)支持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支持政策,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四)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青岛市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类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

(二)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年销售收入、利润等处于合理水平,有利于新增税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三)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增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增资到资后企业累计到账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一事一议项目到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二条。

(四)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1 -1231日)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含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

(五)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1231日,企业投向青岛市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

(六)世界500强企业认定范围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

(七)本《实施细则》对到账资金的实际用途执行穿透审核。如资金使用架构中任何一层不符合本细则的要求,均被视为不符合奖励标准。

(八)持续经营的意愿应至少包含境外投资者希望在青经营的期限不低于5年,期间因正常经营风险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做出减资、撤资、转内或注销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正式文件说明。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吸纳就业人数、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引进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情况等,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四)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包括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投资协议、到账外资资金使用比例、具体投向项目及资金使用方向(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多个项目的分别列出)、未支出到账外资支出计划、企业对到账外资投资项目及支出计划的承诺书等(须包括将到账外资投入到项目建设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证明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意愿和能力的资料)。

(五)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全市产业发展贡献等,及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六)申请一事一议支持的项目,还需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方系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等领域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新设、增资项目

1.申请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首页至“申请企业声明”的栏目。同时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2.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部门意见,填报《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至尾页的栏目;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填报《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将初审情况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推送至市商务局。企业上报及区(市)初审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开展独立审核,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和外汇等有关部门意见。市商务局汇总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4.资金安排意见经市商务局研究通过后,在市商务局网站组织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相关区(市)财政部门。

(二)“一事一议”项目

1.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底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企业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及其申请支持事项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事项。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事项,于4月底前一式三份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支持事项,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意见,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提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绩效评价

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结果作为研究完善政策、确定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截留挪用。

(二)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对到账外资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事后审计,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本细则规定政策奖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区(市)商务部门应于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后三个月内将区(市)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报告商务局。

第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31231日。

第九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报表.doc

      2.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请汇总表.doc